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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15萬!一機械廠未安排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被重罰

    時間:2022-12-28  作者:admin  瀏覽:731 [ 返回 ]

    ■ 案情回顧:

    2019年5月,某縣衛生健康局執法人員對XX建筑機械廠的職業衛生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焊接車間內,現場發現張某正在從事二氧化碳保護焊接工作,王某正在拋丸作業。現場對張某、王某進行了詢問,兩人均為2019年4月新招工工人,企業未安排兩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車間提供了職工考勤記錄本,記錄2人上班時間為2019年4月5日;提供了2人的工資發放記錄,顯示是從2019年4月開始發放;提供了2人的職工招工表,記載招工時間為2019年4月。現場不能出示上述2人勞動合同和職業健康檢查資料。該企業提供了2018年10月9日某檢測評價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

     

     

    檢測報告顯示焊接崗位電焊煙塵3mg/m3,拋丸工8h噪聲檢測值86dB(A)。隨后,監督員對該廠的副廠長和安全環保處處長分別進行詢問,得知電焊工張某、拋丸工王某均處于試用期,未安排2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且該廠自2018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后,工藝設備沒有改造或更換,一直正常生產作業。

     

    ■ 處罰結果:

    該公司違反了《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七)項的規定,給予該機械廠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經過綜合評議認為本案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執法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準確恰當,建議給予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衛生健康局對該單位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該企業按期整改并繳納罰款。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設備、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放射工作場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 勞動者享有下列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用人單位義務

    (一)《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三)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企業不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天鑒檢測作為華南地區領先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專業為企業提供一站式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協助指導企業解決從職業病危害申報、建檔、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職業健康體檢到職業危害告知、防護工程設計、生產工藝原材料改善建議、防護用品選用、職業衛生培訓等諸多較為復雜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讓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化繁為簡,輕松妥善處理,有效規避監管風險,真正幫助企業從源頭防治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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