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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責任告知書

    時間:2017-03-17  作者:admin  瀏覽:1938 [ 返回 ]

    用人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下簡稱定期檢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規范》(安監總廳安健〔2015〕16號)規定的法律責任,為保障定期檢測工作質量,增強用人單位對定期檢測工作的了解,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現對定期檢測的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項告知如下,請各用人單位遵照執行:

     

    一、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測。用人單位因自身需求開展的其他各類檢測,均不能替代法定的定期檢測。但本年度完成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或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控制效果評價的用人單位,可免除當年的定期檢測(以上報告認可時間均以采樣日期為準)。

     

    二、定期檢測工作須由具備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具備資質的機構可按其業務范圍在我市開展相關業務,在我市開展相關業務的機構情況可通過中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網站-綜合信息-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欄目或“中山安監”官方微信號回復“機構”進行查詢。用人單位開展定期檢測時應與具備資質的機構直接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預計完成時間。

     

    三、定期檢測范圍應當全面覆蓋用人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場所,用人單位不得指定檢測的工作場所或只對指定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定期檢測前,用人單位要如實向技術服務機構反映生產工序和使用化學品等有關情況,并安排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檢測,在檢測過程中不得故意減少生產負荷或停產、停機。

     

    四、在收到定期檢測報告后的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技術服務機構將定期檢測報告報送到所在鎮區安監分局,相關報告結果應向勞動者公告。

     

    五、安全監管部門檢查中發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完成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或未按規定上報和公告檢測結果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來源:中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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